涉外离婚程序有哪些需要须知的?


涉外离婚,指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在国外结婚、定居等情况。了解涉外离婚程序,能让当事人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更加顺畅。 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居民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外国人则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中,可能涉及到送达、期间等特殊问题。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多种方式。而且,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涉外离婚也有其特殊之处。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涉及到国内外不同的财产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法律规定。子女抚养问题则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