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中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涉外离婚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涉外离婚的概念。涉外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等情况的离婚。 对于涉外自愿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都明确表达了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不存在胁迫等情况。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居民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户籍信息;本人的结婚证,以证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了本人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则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会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涉外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总之,涉外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