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外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最先经历的时期是什么?

我对国外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历史很感兴趣,想知道它最先经历的是哪个时期。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发展脉络,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比如这个最先经历的时期有什么特点,对后续立法有什么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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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权立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指的是自然人对于其自身所享有的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从国外法律发展历程来看,国外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最先经历的是古代法时期。在古代法时期,社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和系统。当时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更多是与社会的基本秩序、家族观念以及宗教等因素紧密相连。例如在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虽然有对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往往带有很强的等级性和报复性特征。比如《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同态复仇的规定,如果一个人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可能会遭受同样的身体伤害作为惩罚。 这一时期的立法特点在于它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统治秩序,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它更多是从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进行规范。古代法时期的这些规定为后续物质性人格权立法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后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观念的逐渐兴起,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古代法时期的简单规定逐渐演变成现代法律中系统、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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