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有哪些涉外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含了诸多与涉外事务相关的法条,这些法条在处理国际航空运输、外国航空器在中国的活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重要的涉外法条。 首先,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这一条款就明确了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的条件和程序,是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秩序的重要基础。通俗来讲,外国飞机想要进入中国的天空,必须有相关的协定或者得到中国民航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责任赔偿方面,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为解决涉外航空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比如,如果外国飞机在中国境内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那么就按照中国的法律来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另外,关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国际航班中,如果出现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旅客就可以依据这一法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有涉外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此类国际条约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区分了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在涉外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