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驾驶证检察院不起诉,刑警队会怎么处理?


当伪造驾驶证的案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警队通常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不起诉”这个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伪造驾驶证案件中,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是基于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 对于刑警队来说,当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也就是说,如果刑警队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他们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复核。 然而,如果刑警队认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那么一般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被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刑警队会按照程序办理解除手续。同时,对于扣押、查封的财物等,也会依法进行处理,通常会返还给当事人。 另外,虽然检察院不起诉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所以,刑警队可能会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