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监督权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
我想了解一下国家的最高监督权。平时在生活中也会听到一些相关说法,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来体现和运行的。我就想知道这个最高监督权到底是通过什么形式来行使的,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表现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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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监督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乎着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在我国,国家最高监督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 从权力的来源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中就包括最高监督权。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基于人民的授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监督的形式方面,有多种表现。首先是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权予以撤销。这是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督,确保国家的法制统一。 其次是工作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通过对这些工作的审查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再者是人事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选拔出能够为人民服务、依法履行职责的干部。 另外,还有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特定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这些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国家最高监督权的行使体系,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运行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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