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产生及演进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产生及演进。 驰名商标的产生源于市场竞争的需求。在商业活动中,一些商标凭借其卓越的商品质量、广泛的市场宣传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同时,为了防止他人对这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驰名商标的概念应运而生。 从国际层面来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在1925年修订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于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给予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标志着驰名商标在国际上开始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进一步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保护延伸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这意味着即使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要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早期,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保护意识的提高,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保护制度,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体系。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今,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并提出请求时,才会在具体的案件中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更加注重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产生是市场竞争和商标保护的必然结果,其演进过程体现了国际和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