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形式有哪些,其效力怎么样?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能有效解决管辖争议等问题。
指定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法律上的原因,例如该法院的全体法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可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积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消极争议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指定管辖的效力,一旦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被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法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不再对该案件有管 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再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这体现了指定管辖裁定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不按照指定管辖的裁定进行审理,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总之,指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解决管辖难题,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当事人在遇到管辖相关问题时,应了解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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