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当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中有明确体现。 赔偿损失,即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赔偿损失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责任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