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之后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在法律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和裁定不予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各自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等情况。而裁定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法定情形,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从而停止执行程序。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对于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终结执行之后一般不可以再裁定不予执行。因为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法院已经对执行案件作出了最终的处理。而裁定不予执行通常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时作出的。如果执行已经终结,再进行不予执行的审查就不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和逻辑。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发现执行依据本身存在严重错误,或者存在新的证据证明执行依据不应当被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其他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不过,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