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我有个案子已经执行终结了,可后来发现还有一些没执行到位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执行终结的案件还能不能恢复执行,要是能的话,具体得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程序呢?实在是很困扰,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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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没办法继续进行,或者已经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从而结束执行程序。通俗来讲,就是执行这件事到此为止了。 关于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答案是有可能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如果要恢复执行,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比如,如果是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方不履行,那么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外,如果是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也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总之,执行终结的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能够恢复执行的,但具体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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