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还能采取措施吗?
我的一个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执行了,但我感觉被执行人还有财产没执行到位。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继续执行我的权益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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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就结束了,但在特定情形下还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终结执行的概念。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终结执行的情形,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彻底结束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这就好比虽然暂时因为某些原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结束了当前的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重新启动执行。 另外,如果是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的情况。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要根据不同的终结原因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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