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证事实如何进行名词解释?

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资料时,看到了免证事实这个词,但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里,免证事实到底是什么概念,它包含哪些情况呢?希望能得到清晰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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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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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不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而由法院直接认定的事实。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在一些显而易见或已经被广泛知晓的事实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和法则,例如四季更替、昼夜交替等;定理和定律则是经过科学证明的原理和规则,如数学中的勾股定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免证事实。 其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事实,比如重大的历史事件、当地的风俗习惯等。不过,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该事实就不能再作为免证事实。 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是指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还有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常识,法院可以依据这些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未知的事实。但同样,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该推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免证事实。 最后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已经经过了法定程序的确认,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所以可以作为免证事实。不过,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那么这些事实也不能再作为免证事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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