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异议有哪些形式?


执行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执行管辖异议的形式。 首先是书面形式。这是最常见且正规的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实践中,一般要求以书面的异议申请书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书面异议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明确的异议请求,即明确指出对哪个执行案件的管辖有异议,并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为什么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确定管辖,而受诉法院不符合这些规定等内容。 书面形式具有明确、规范、便于保存和审查的优点。法院可以根据书面异议书清晰地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依据,进而进行审查和判断。同时,书面形式也能避免因口头表述不清或遗忘某些要点而导致的问题。 除了书面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当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时,可以口头提出管辖异议。不过,这种情况下法院的书记员会将当事人的口头异议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口头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同样会按照法定程序对异议进行审查。但相对而言,口头形式不如书面形式严谨,可能存在表述不准确或记录有偏差的风险。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提出执行管辖异议,都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一旦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之,当事人要合理合法地运用管辖异议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