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退伙形式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退伙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类退伙形式。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又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协议退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伙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或者经过所有合伙人商量,大家都同意某一个合伙人退伙,那么这个合伙人也能退伙。要是有合伙人遇到了很难继续参与合伙的事情,像生病、家庭变故等,也可以提出退伙。另外,如果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里规定的义务,比如不按时出资等,这个合伙人也能退伙。 通知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只要不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进行,提前三十天告诉其他合伙人,就可以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现这些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也就是说,当合伙人出现这些客观情况时,就自动丧失了合伙人资格。 除名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合同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当某个合伙人有严重违反合伙规定或者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时,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把这个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