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常见表现形式中纵容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里纵容这种表现形式。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纵容具体会有哪些样子,是怎样被界定为纵容的,我希望知道纵容作为干预司法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方面的体现,想深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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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它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这三个规定的语境下,纵容作为干预司法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是指相关人员对干预司法的行为采取放任不管、不加制止的态度。例如,领导干部明知下属存在干预司法案件的行为,却不进行制止、不开展调查,听之任之,这就是一种纵容。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一旦发现有纵容这类情况发生,对于纵容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也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纵容他人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纵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纵容这种干预司法的表现形式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纵容干预司法的行为会让司法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明确这种表现形式并加以严格规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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