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了解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最为常见和规范的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例如,小张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他的工作岗位是程序员,每月工资8000元,工作时间是朝九晚五等。这种有书面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在发生纠纷时也便于举证和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比如小李在一家小餐馆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每天按时到餐馆上班,接受老板的工作安排,负责炒菜,每月老板也按时给他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小李和餐馆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小王在一家超市做兼职收银员,每天工作三小时,每周工作五天,这种就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总之,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多样,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不同形式劳动关系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引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