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嘱及非法定遗嘱的形式分别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法定遗嘱形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表达自己对遗产的处分意愿,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自主性。比如,老人自己用笔在纸上写下对财产的分配安排,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时,可以找他人代笔,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以保证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例如,老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书写,找了一位朋友代书遗嘱,同时还有另外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大家都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为了确保其有效性,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也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并且要在视听资料中明确记录相关信息。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特殊遗嘱形式,只有在危急情况无法采用其他遗嘱形式时才能使用,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遗嘱人需要到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遗嘱公证。 非法定遗嘱形式通常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形式要求的遗嘱。常见的非法定遗嘱形式可能包括一些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订立的遗嘱,例如没有见证人在场的代书遗嘱、未签名或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等。这些非法定遗嘱形式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其效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不会承认非法定遗嘱的效力,而是会按照法定继承等方式来处理遗产。 总之,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在订立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如果对遗嘱的订立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