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型隐性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我在工作中听说现在有新型隐性职务犯罪,不太清楚它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我担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相关风险,也想多了解这方面知识保护自己,所以想问问新型隐性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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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性职务犯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新型隐性职务犯罪是相对于传统职务犯罪而言的,传统职务犯罪通常表现得比较直接明显,而新型隐性职务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新型隐性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首先是交易型受贿。这种犯罪方式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看似正常的交易活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种交易型受贿本质上就是受贿行为,只是通过交易的外衣来掩盖。 其次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就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就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这同样违反了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还有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却获取“利润”,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行为也是利用职务便利变相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挂名领薪型受贿也较为常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让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单位挂名领取薪酬。这里的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种行为同样被认定为受贿,依据也是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期权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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