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自首后翻供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翻供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概念。首先来了解一下翻供的表现形式。翻供,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之前所做出的供述。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全面翻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否认自己之前所交代的全部犯罪事实。例如,原本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来又说自己当时并不在场,整个盗窃事件与自己毫无关系。 还有部分翻供,这是指对之前供述的部分内容进行否认或者修改。比如,之前承认盗窃了五件物品,后来又说只盗窃了三件,对另外两件物品的盗窃予以否认。另外,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翻供也较为常见,也就是承认做了某些事,但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犯罪。比如,承认自己拿了别人的东西,但坚称这是借用,并非盗窃。 接下来谈谈自首后翻供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然而,如果自首后又翻供,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一般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依然可以根据自首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要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才又如实供述的,就不能再认定为自首了。这是因为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翻供,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那么就可以按照自首来处理;但如果一审已经判决,犯罪嫌疑人在上诉阶段才如实供述,就无法认定为自首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后翻供的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翻供的原因、翻供的内容以及是否最终如实供述等,来确定是否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嫌疑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