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股东瑕疵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等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股东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 首先是出资不足,即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出资 100 万元,但甲实际只出资了 50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出资不实,通常发生在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中。表现为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比如,股东乙以一套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 80 万元,但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实际价值仅为 30 万元。《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是出资迟延,是指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丙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完成出资,但丙在三个月后才履行出资义务。这种行为会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正常运营,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出资抽逃,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的财产通过各种手段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等。《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仅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给公司或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出资权利瑕疵,是指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上的缺陷,如该财产已被抵押、质押等。这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完全享有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