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混淆行为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商家为了蹭别人的热度,故意把自己的商品弄得和知名品牌很像,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一些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给采购方的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可能因为没有进行贿赂而失去交易机会。 虚假宣传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者编造一些虚假的销售数据等,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其他诚信经营的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比如独特的配方、客户名单等,如果被其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会给原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此外,不正当有奖销售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有些商家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兑奖条件,或者搞虚假的中奖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这也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诋毁商誉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如,有些企业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有问题等虚假信息,这会影响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