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我听说有徇私舞弊减刑罪,不太清楚它的构成要件。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这个罪名成立需要满足哪四个要件呢?我担心身边可能存在类似的违法情况,所以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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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徇私舞弊减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工作的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具备能够实施减刑相关操作的职权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其次是主观要件。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徇私”的意思就是为了个人私利、私情,比如接受了他人的贿赂、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等。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会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而徇私舞弊减刑的行为破坏了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使不该获得减刑的罪犯得到减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的行为。这里的“不符合减刑条件”,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该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就构成了该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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