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哪四大亮点?

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最近听说有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据说有四大亮点。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四大亮点,这些亮点对我们劳务派遣行业会有什么影响,也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的实际意义,希望有人能给我解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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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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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规,它有以下四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该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一规定限制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亮点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一规定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避免了因身份不同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亮点三:规范了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同时,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规范了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强化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例如,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这四大亮点,从多个方面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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