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四个层次分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四个层次是明确不同主体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权限范围,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阐述这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像行政拘留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此类处罚。这是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来严格把控。 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并且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体现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一定自主性,但也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 第四个层次是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相对较小,主要是在已有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较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四个层次明确了不同立法主体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权力边界,既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兼顾了地方和部门的实际管理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