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聚会喝酒出现人身伤害,哪四种情形要担责?

我参加聚会时和大家一起喝酒,结果有个人喝出事了。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一起喝酒的人要担责任,想了解下聚会喝酒出现人身伤害,到底是哪四种情形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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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担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聚会喝酒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以下四种情形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这指的是通过语言刺激、威胁或者灌酒等方式,迫使他人喝酒。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饮酒以及饮多少酒的权利,强迫他人喝酒违背了这一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强迫劝酒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劝酒者存在过错,就需要为损害后果负责。例如,在酒桌上有人说‘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等话语,迫使他人过量饮酒,最终导致对方身体出现问题,劝酒者就可能要担责。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果知道对方有疾病不能饮酒,比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饮酒的疾病,还劝其喝酒,那么劝酒者也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劝酒者明知饮酒可能会对对方身体造成伤害,却仍然实施劝酒行为,存在过错。这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比如,大家都知道某人有心脏病,还一直劝他喝酒,结果引发心脏病发作,劝酒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当聚会中的人喝醉后,组织者或者其他一起喝酒的人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安全措施。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如在回家路上摔倒受伤、遭遇交通事故等,护送义务人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聚会不一定是经营场所,但在护送醉酒者方面,组织者和参与者有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如果知道有人在聚会后要驾车回家,却没有进行劝阻,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没有劝阻的人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酒后驾车本身就是危险行为,其他人有义务进行劝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一定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人在聚会上喝了酒说要开车回家,其他人没有劝阻,结果发生车祸受伤,没有劝阻的人就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总之,在聚会喝酒时,大家都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因为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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