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四种体现方式是什么?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下面为您介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四种体现方式。
第一种是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这指的是侵权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很好理解,就是像小偷一样偷偷获取相关资料;利诱则是用金钱、职位等好处引诱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透露信息;胁迫就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种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当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拿到商业秘密后,又将其透露给别人,或者自己使用,甚至允许其他人使用,这都属于侵权行为。比如,某公司员工通过盗窃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客户名单,然后将这份名单卖给了其他公司,这就是典型的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种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是合法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比如员工、合作伙伴等 ,但他们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保密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举例来说,公司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新的工作单位,这就构成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不被允许的。
第四种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比如,甲公司知道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是通过盗窃得来的,但甲公司还是从乙公司获取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那么甲公司也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总之,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了解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体现方式,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权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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