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一,纵向限制。纵向限制是指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常见的有固定转售价格,也就是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限制受许人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例如,特许人规定受许人必须以某个固定价格销售商品,不允许受许人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 其二,地域限制。特许人可能会对受许人的经营地域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受许人在规定区域之外开展业务,或者限制特许人自己在该区域再发展其他受许人。这种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受许人的市场份额,但如果过度限制,可能会排除市场竞争。比如,在一个城市只允许有一家受许人经营,其他潜在的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市场。 其三,搭售行为。特许人可能会要求受许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作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即使受许人可以从其他渠道以更合理的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必须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这可能会限制受许人的选择,增加其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搭售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四,独家交易。特许人可能要求受许人只能销售特许人的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品牌的商品。这使得受许人的经营自主性受到极大限制,也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 了解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于受许人来说至关重要。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受许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可以与特许人进行协商修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