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结案后又出现新的受害人需要重新立案赔偿吗?
之前有个诈骗案已经结案了,可最近发现又有新的受害人出现。我就是其中一个新受害人,想知道这种情况需不需要重新立案,我们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具体该怎么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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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结案后又出现新的受害人,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立案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立案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新出现的受害人所涉及的诈骗行为,与已结案案件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比如是同一诈骗分子实施的连续性诈骗行为,且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那么通常是需要重新立案处理的。因为新的受害人情况属于新的犯罪事实,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重新立案,新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法院判决后,若犯罪嫌疑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新受害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相应赔偿。即便不重新立案,新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诈骗分子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其返还被骗取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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