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房屋抵押债权是否应有“先来后到”?
我之前把房子抵押给了A,借了一笔钱,后来又抵押给了B借了另一笔。现在我资金出问题,还不上钱了,房子要被拿去清偿债务。我就想知道,这清偿的时候是按什么顺序来的,是不是先给A清偿,再给B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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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抵押债权的清偿问题上,确实存在“先来后到”的顺序规则。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原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抵押债权的概念。房屋抵押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以债务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房屋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以抵押权的登记时间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多个抵押权都进行了登记,那么就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也就是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比如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给A的房屋抵押登记时间早于给B的抵押登记时间,那么在清偿时,会先清偿A的债权,剩余的部分再用来清偿B的债权。如果还有剩余,才会返还给您。 如果有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登记,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如果多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这是为了公平地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为没有登记而导致清偿顺序的混乱。 综上所述,在清偿房屋抵押债权时,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这一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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