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撤销期间是一年还是三个月?


在法律层面,欺诈撤销期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究竟是一年还是三个月。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欺诈撤销权。欺诈撤销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时,受欺诈方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骗你签了合同或者做了其他民事行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消这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于欺诈情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说从你发现或者按照常理应该发现自己被欺诈那一刻开始计算一年时间。比如,你发现对方在合同里虚报了产品的质量参数,从你发现这个情况的那天起,你有一年的时间可以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撤销合同。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也就是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和欺诈不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你以为买的是黄金首饰,结果是镀金的,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此时撤销权行使期间就是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