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间是一年还是三个月?
我之前签了个合同,现在发现合同条款明显对我不利,感觉显失公平。听人说这种情况可以撤销合同,但又不清楚撤销期间到底是一年还是三个月,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好确定我还能不能去撤销这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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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间既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三个月,这取决于不同的情形。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显失公平”这个概念。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而且这种不对等是因为一方利用了另一方的不利处境造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是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一般规定下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不过,要是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就会消灭。并且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不管中间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也会消灭。而这里所说的三个月(九十日)期限,主要是针对重大误解的情况,和显失公平的正常撤销期间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正常情况下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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