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发票作废须符合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最近在处理货运发票时,有几张发票可能需要作废。但我不太清楚货运发票作废要符合什么规定,怕操作不当引发问题。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里,货运发票作废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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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体系中,货运发票作废是有明确规定的,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正确处理税务事务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货运发票作废须符合的规定。首先,对于一般情况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指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这里的“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则是指销售方还没有将该笔业务记录到自己的财务账目中。而对于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不符的情况,这意味着发票在税务系统的验证环节没有通过,不符合抵扣的要求。此外,如果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货运发票的作废事宜。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因此,准确掌握和遵守货运发票作废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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