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经济补偿由哪个部门管?
我在福建,和另一半准备离婚,涉及到离婚经济补偿的问题,不太清楚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个事儿,是法院,还是其他什么部门呢?希望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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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福建,处理离婚经济补偿相关事宜主要涉及以下情况。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然后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时,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要求。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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