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想了解一下在福建这边,如果涉及到要争取离婚经济补偿金,它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呀?是怎么规定的呢?想详细知道自己在这方面有没有权益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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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首先是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比如在一个家庭中,一方长期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另一方在外工作,那么在离婚时,在家付出多的这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是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保障了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 其次是过错赔偿。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因为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受伤,去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费用,这就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范畴;同时,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持续时间、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当事人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符合法定情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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