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福建生活,最近因为一些经济问题,担心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事情。我想知道福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啥最新的规定,比如哪些债务算共同债务,哪些不算,夫妻双方在债务方面各自要承担啥责任。希望了解清楚避免以后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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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从全国性的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福建,虽然没有专门区别于全国性规定的特殊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也是遵循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费用。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这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孩子交学费借的钱,也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投资开公司,但没有证据表明另一方知晓且同意该投资行为,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笔债务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方式。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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