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研究中,对于共同受贿案件里受贿数额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共同受贿,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一起实施受贿行为。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每个人的受贿数额,直接关系到对每个参与者的定罪和量刑。 为了能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意见,我们需要结合一些相关的法律基础概念和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在共同犯罪中,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受贿案件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考量因素。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受贿款数额来认定。然而,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每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仅仅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认定,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程度。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应当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每个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这种观点更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都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的贡献。按照共同受贿总数额认定,能够更准确地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研究相关问题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和法律原理。虽然其研究意见的全文可能并未完全公开在大众易于获取的渠道,但它的核心观点和原则是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规律。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认定共同受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如组织、策划、指挥受贿行为,那么通常会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其受贿数额。如果行为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如帮助传递财物、提供信息等,法院也会根据其具体行为和作用,合理确定其受贿数额,但一般也会与共同犯罪的整体情况相关联。 总之,对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研究意见也是为了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