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有哪些内容?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以下为你介绍其中的关键内容:
**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这里所说的“醉酒”,简单来说就是人饮酒后,体内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了一定程度,这个时候开车,反应能力、判断能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等,就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关于办理证据收集**
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 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这是因为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醉酒驾驶的关键证据,准确的检验结果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关于办案期限**
要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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