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提出物质损害赔偿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甘肃省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遵循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这涵盖了医疗费,也就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受伤后进行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像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等;误工费,是指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请人照顾伤者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是为了就医或者处理与案件相关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扶养其需要抚养的人时,给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残疾时给予的赔偿。
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这里包括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 损坏的财物价值,以及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比如,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车辆被损坏,那么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者车辆完全报废时的车辆价值就是直接遭受损坏的财物价值;如果因为车辆损坏而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进行运输工作,进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就属于因财物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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