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有什么指导性意见?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如街道、乡镇、开发区等)或行业内,由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甘肃省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意见》旨在规范和推动该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从法律依据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都为集体协商提供了基础支撑。《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职工和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效力等内容。对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甘肃省的指导性意见中,对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至10人。 协商的内容主要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比如在劳动报酬方面,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等。 在协商程序上,首先要提出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然后进入协商准备阶段,双方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协商代表等。接着进行正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集体合同草案。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然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更好地平衡职工和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对于像甘肃省这样有着众多中小企业和分散职工的地区,这种集体协商模式能够提高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推动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