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否属于再审?
我最近了解到死刑复核有发回重审的情况,不太清楚这和再审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弄清楚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到底是不是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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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并不等同于再审。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两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它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进行审查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就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接着,我们看看再审。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它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它的启动有多种途径,比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主动启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而采取的措施;而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两者在程序启动原因、适用对象、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不属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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