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有哪四种情形?


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缔约国。这就好比你去一家商店买东西,老板给了某个顾客一个特别的折扣,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老板也得给其他所有顾客同样的折扣。 第一种情形是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这意味着,当一个国家对从另一个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时,这个税率必须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第二种情形是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也就是说,不管是采用从价税、从量税还是其他方式征收关税和费用,这种征收方法必须对所有缔约国一视同仁。如果一个国家采用了某种新的关税征收方法,不能只对某些国家适用,而要对所有缔约国都适用。 第三种情形是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这涵盖了诸如报关流程、检验检疫要求等方面。一个国家不能针对不同的缔约国设置不同的规章手续。比如,不能要求某些国家的货物进行更严格的检验,而对其他国家的货物则放松要求。 第四种情形是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要求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第四款规定了关于国内法规的适用,即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就保证了进口产品在进入缔约国市场后,在国内销售等环节能享受和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