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哪些抗辩权?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人,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我作为担保人有什么权利能保护自己,比如有哪些抗辩权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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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
  • #担保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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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的抗辩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常见的抗辩权。 首先是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特有的权利。通俗来讲,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还不上钱了,才能要求担保人还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其次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主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主债务超过这个时效期间,债权人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力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为从债务的保证责任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还有保证期间抗辩权。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通过行使这些抗辩权,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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