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优先性有哪些一般限制?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用自己的房子设立了担保物权。但听说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有一些限制,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会受到影响,这些限制是怎么规定的,我应该注意些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view-more
  • #担保物权限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会受到一定的约束。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担保物权优先性可能受到的一般限制情况。 首先是税收优先权。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顺利征收,当纳税人欠缴税款时,国家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前,债务人就已经欠缴了税款,那么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其次是司法费用优先权。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如法院的执行费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等。这些费用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表明,在破产程序中,司法费用等相关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还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等也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例如,在企业破产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法律规定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在上述这些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会受到限制。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相关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这些限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