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 首先是现场处理原则。当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如果有人员伤亡,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同时,迅速报警,向交警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情况、伤亡情况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是责任认定原则。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来确定事故责任。责任划分一般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后是赔偿处理原则。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当事人承担。例如,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