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有哪 些?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一般原则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严格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管承包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打个比方,如果一栋建筑物在保修期内出现墙体裂缝,承包方不能以自己当时施工时已经很小心,没有故意犯错为由而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承包方有义务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一旦不符合,就要担责。
其次是全面履行原则。承包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比如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某种特定品牌和规格的建筑材料,承包方就必须严格执行。要是承包方擅自更换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就要承担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再者是质量保修原则。承包方对建设工程在一定期限内承 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例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
最后是赔偿损失原则。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了损失,承包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方需要额外支出的修复费用,以及因工程延期交付给发包方造成的经营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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