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行为人通常不用承担责任。例如,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砸坏了邻居的车辆,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有人正在对你进行暴力攻击,你为了保护自己而反击,导致对方受伤,只要反击行为在合理限度内,你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为了躲避一辆突然失控的汽车,你不得已撞坏了路边的摊位,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汽车司机的原因导致危险发生,那么由汽车司机承担摊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人故意也是一种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比如,有人故意跑到正在施工的区域,结果受伤,施工方如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那么施工方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种是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等条文对此有相关规定。例如,甲的狗被乙故意激怒后咬伤了丙,那么丙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乙承担,而不是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