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夫妻一方是否需要公证?法院如何看待?
我家里人想把一套房子赠与我个人,不想让这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想知道这种赠与夫妻一方的情况需要去做公证吗?要是以后有纠纷到了法院,法院对于没公证的赠与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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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赠与夫妻一方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对于赠与合同,它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就成立生效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公证为必要条件。 不过,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涉及到赠与夫妻一方的情况,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比如另一方主张该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进行公证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赠与的效力和财产的归属。即便没有公证,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是赠与夫妻中的一方,法院也会认可赠与的效力。比如赠与协议、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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