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到举证通知,证据在聊天记录里,直接上交手机可以吗

在一场纠纷中收到了举证通知,关键证据都在手机的聊天记录里。不太清楚直接把手机交上去是否符合规定,想知道这样做有没有问题,会不会有更好的处理方式,也想了解上交手机作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具体要求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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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举证通知,且证据在聊天记录里的情况下,直接上交手机这种做法一般是可行的,但也有更合适的处理方式。 首先,手机作为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其上的信息具有较高可信度和可靠性。在一些场景下,比如仲裁开庭时,直接带手机去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原件是被允许的 。 不过,从更规范的角度来看,除了上交手机,还建议您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并打印出来提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截图打印件可以更加直观清晰地呈现证据内容,方便法官及相关人员查看和审查。 同时,在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保留完整正确的微信名称及身份信息以及沟通时间等内容。如果是微信聊天记录,建议提供双方聊天界面截图(可能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文件或链接等,如提交语音建议转文字,提交文件建议点击文件后截图同时提交),以及对方和自己的微信个人页面截图;涉及微信群聊的,提交群成员页面截图 。 另外,无论是否上交手机,都要保存好原有的存储设备,因为开庭时,作为提交证据的一方,有义务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原始载体出示给法庭和对方,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相关概念: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原始载体:就是最初存储相关电子数据的设备,比如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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