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欠款不还是否要夫妻共同还款?
我和政府有业务往来,政府欠了我一笔钱一直没还。现在我在想,如果追讨这笔欠款的话,能不能要求政府相关人员的夫妻共同还款呢?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是否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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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这里所说的政府欠款,一般是指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在经济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而非政府中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债务。从法律角度来讲,政府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政府作为行政法人,其债务的承担是基于政府自身的财政等资源,而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来承担。 也就是说,政府的欠款偿还责任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直接关联。政府工作人员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他们代表政府开展业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由政府来负责。除非是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等行为,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才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还款问题。但这和政府欠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通常情况下政府欠款不能要求夫妻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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